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开展城乡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基本框架。但是,全省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够完善,救助能力不强,水平较低,覆盖面较窄,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互助为补充,使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用3年时间在农村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城市建立起以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社会救助由分散、单一的模式向统一、综合的模式转变。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覆盖城乡、科学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效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体,社会参与。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的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二是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社会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逐步向农村倾斜,社会救助方式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三是重在建制,低步入轨。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救助机制上。对特困群众要从建立最基本的单项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最急迫的问题,优先救助最需要救助的群体。四是法制保障,规范运作。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将社会救助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抓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
(一)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灾害防范机制,搞好预警预报、物资储备、社会动员工作,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一般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做到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完善灾后重建机制,实行生活救灾、生产救灾和工程救灾相结合,切实搞好灾后重建。
(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因大病、重残、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科学制订低保标准,既要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其自主创业。
(三)抓紧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省农村启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年内先将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行低标准起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低保范围和提高低保标准。低保的具体标准和对象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低保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济。把开发式扶贫与救济式扶贫结合起来,促进农村贫困群众尽快脱贫。切实抓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和“少生快富”工程。
(四)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确保“五保”供养资金按月足额发放。村组织要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帮助。“五保”供养实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整合利用农村集体房屋资源,加大“五保”对象的危房改造力度,加快敬老院建设,着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住房困难。鼓励社会资本和慈善机构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五)推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今年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并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到2007年,在全省建立起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管好用好中央和省医疗补助经费并落实配套资金,扩大基金规模,加大医疗救助尤其是大病医疗救助的力度。卫生、药监和物价部门要负责制定各类公办医疗机构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减免和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
(六)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对农村困难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贫困学生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
(七)着力推广廉租住房制度。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方式落实该项制度。有规划、有步骤地解决城镇其他特困户的无房及危房改造问题。
(八)扎实抓好就业援助。积极扶持困难群众就业,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着力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就业培训,从源头上实施救助。
(九)积极实施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十)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网络和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
(十一)多渠道增加社会救助投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省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发挥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各市(州)、县(市、区)要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社会救助需要。各级政府要将土地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支持和鼓励贫困群众参加社会保障。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创办民间慈善机构。
四、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由主要领导或常务副职牵头,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动员、组织、协调本地的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及慈善机构、公益协会等社团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要给予保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掌握当地各类救助对象的情况,加强数据库建设,建立和完善科学准确的社会救助信息报送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加大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的公示制度,将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严防挪用和流失。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